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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情况需及时委托做房屋安全鉴定-凯发真人首先娱乐

发表时间:2016/8/24  浏览次数:1316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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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 经鉴定,需停止使用、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,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在未消除险情前,房屋不得使用;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,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停止该房屋的使用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那么,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?《条例》征求意见稿规定,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;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;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;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达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,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。

被鉴定为危险房屋,安全责任人又该采取哪些措施?《条例》征求意见稿明确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,对危险房屋采取4项治理措施:观察使用,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;处理使用,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可解除危险的房屋;停止使用,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;整体拆除,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,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。

经鉴定,需停止使用、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,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在未消除险情前,房屋不得使用;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,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停止该房屋的使用。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、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,可能危及相邻安全或公共安全的,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、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方,根据需要及时设置警示区域,提醒过往行人、相邻人注意安全,并报告区人民政府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危房治理的,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提供便利使用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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