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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-凯发真人首先娱乐

发表时间:2017/8/3  浏览次数:1187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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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讲解我国城市危险房屋鉴定、治理内容和过程,仅供参考。

1、危险房屋安全鉴定
1)市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,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,并统一启用“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”。
2)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危房鉴定申请时,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。
3)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受理申请;
(二)初始调查,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;
(三)现场查勘、测试、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;
(四)检测验算,整理技术资料;
(五)全面分析,论证定性,作出综合判断,提出处理建议;
(六)签发鉴定文书。
4)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:
(一)观察使用;
(二)处理使用;
(三)停止使用;
(四)整体拆除。
5)进行房屋安全鉴定,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。
6)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,填写鉴定文书,提出处理意见。
7)房屋经安全鉴定后,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用。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;非危险性的,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。
8)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批机关,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。

2、治理
1)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。
2)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,要及时解危;解危暂时有困难的,应采取安全措施。
3)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,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,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。
4)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,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,及时办理,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。
5)治理私有危险房屋,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,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;如系出租房屋,可以和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。
6)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,并需要拆除重建时,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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